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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9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汇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南建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汇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建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9269号原告:佛山市汇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平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90451238C。法定代表人:梁永标。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春,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建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235782。法定代表人:俞国兵。原告佛山市汇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建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汇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4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焕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明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