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安徽金典创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金世保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典创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金世保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2021号原告:安徽金典创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与砀山路交口金都华庭18栋107-108号。法定代表人:葛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金世保,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安徽金典创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金世保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金典创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典创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金典创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世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为225元,由原告安徽金典创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珊琥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