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9民初2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军娜与王松波、太平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娜,王松波,太平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2682号原告王军娜,女,1983年8月15日生,汉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王松波,男,1990年6月20日生,汉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188号A-7层。负责人:李军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娜诉被告王松波、太平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娜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娜撤回对被告王松波、太平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军娜负担。审判员  耿燕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孝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