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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某、范玉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范玉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6民特8号申请人:刘某,女,汉族,生于2013年1月31日,住淅川县。监护人:刘彦伟,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11日,住址同上,系刘钰昕祖父。监护人:周志敏,女,汉族,生于1963年4月5日,住址同上,系刘钰昕祖母。被申请人:范玉风,女,生于1994年5月26日,住址同上。申请人刘某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刘某某称,申请��刘钰昕与被申请人范玉风是母女关系。2014年11月29日,刘某某父亲刘元死亡后,范玉风于2015年1月从淅川县上集镇北塘村罗家沟组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由于刘某某年龄尚小,父亲已死亡,祖父母又已年老,母亲范玉风的下落不明造成刘某某很多权利无法实现。故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宣告范玉风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范玉风,女,汉族,生于1994年5月26日,系刘钰昕的母亲。2012年2月,范玉风和刘彦伟、周志敏的儿子刘元结婚,2013年1月31日生育女儿刘某某,2014年11月29日刘元因意外事件死亡,2015年1月范玉风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申请人刘某某申请宣告范玉风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范玉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范玉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范玉风自2015年1月外出��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半,现法定公告3个月期限已满,至今仍未出现,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故申请人刘彦伟、周志敏、刘某某请求宣告范玉风失踪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范玉风失踪。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修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古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