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7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天安(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百乐勤房地产评估交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安(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百乐勤房地产评估交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7358号申请执行人天安(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西路车公庙工业区天安数码城时代大厦主楼2201-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69090K。法定代表人李成伟。被执行人深圳百乐勤房地产评估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伟柏花园伟豪阁310室。法定代表人李志。申请执行人天安(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百乐勤房地产评估交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304民初1966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3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深圳百乐勤房地产评估交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天安(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公用设施专项基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000236.79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分公司、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晶磊执行员 潘 捷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麦善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