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胡国敏与彭启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敏,彭启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305号原告:胡国敏,女,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彭启健,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敏与被告彭启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国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公告费300.00元,共计1350.00元,由原告胡国敏负担。审 判 长 高潮辉人民陪审���李家鹏人民陪审员 孙远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四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