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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胡国敏与彭启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敏,彭启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305号原告:胡国敏,女,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彭启健,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敏与被告彭启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国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公告费300.00元,共计1350.00元,由原告胡国敏负担。审 判 长  高潮辉人民陪审���李家鹏人民陪审员  孙远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四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