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2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阮春林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梁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春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梁建华,福建华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146号原告:阮春林,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孝明,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龙岩市新罗区天平路58号龙岩商务板块I幢太古广场12层1201房、1202房、1203房、1204房局部区域,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800746375423N。负责人:吴龙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悖,该公司职工。被告:梁建华,男,196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被告:福建华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北城中兴北路8号A区(浙商物流商贸城)-1-5幢4层403之(0401、0402、0403),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800062295510T。法定代表人:郑有聪,董事长。原告阮春林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梁建华、福建华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阮春林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阮春林以已收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赔偿款4,500元,本案纠纷已了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阮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阮春林负担。审判员 周 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琳璐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