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执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井富申请执行殷志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井富,殷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1857号申请执行人李井富,男,1960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宁远镇中阳村张家屯。被执行人殷志东,男,1973年5月10日生,汉族,干部,住宾县胜利镇万春街3委。本院在执行李井富申请执行殷志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殷志东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井富款6.7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殷志东自动履行义务并交付申请人。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宾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5民初58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春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