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2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天津市水泥石矿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水泥石矿有限公司,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2925号原告:天津市水泥石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城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104258495D。法定代表人:张亚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海峰,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港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91971953J。法定代表人:马建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市水泥石矿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原告天津市水泥石矿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水泥石矿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水泥石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天津市水泥石矿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跃明人民陪审员 瞿元栋人民陪审员 魏月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晋佳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