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1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史某某危险驾驶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1执494号被执行人史某某,男,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史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2017)辽0781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但被执行人史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罚金数额。凌海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7)辽0781执4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小兵审 判 员 娄志强助理审判员 闫若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