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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会民、王晓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会民,王晓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1执562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志刚,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宋会民,男,汉族,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王晓芬,女,汉族,现住肇州县。本院依据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欠申请人借款本息、案件受理费合计259310.46元。本院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肇州县二井镇民兴村房产(产权证号:ZZ008742、ZZ008743;建筑面积119平方米)查封,经拍卖二次均流拍,最后申请人以第二次流拍价253257.7元接受该财产抵债,余��款6052.76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上述情况本院已经向申请人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龙审判员 刘德峰审判员 李凤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慧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