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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民初2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志永与谯城区雨妍食品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永,谯城区雨妍食品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2557号原告:王志永,男,汉族,1994年3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被告:谯城区雨妍食品经营部,住所地谯城区皮敞殿街65号。法定代表人:高闪闪。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威,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志永与被告谯城区雨妍食品经营部、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王志永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未给被告谯城区雨妍食品经营部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之前原告王志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正当行使,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亚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雨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