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4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志科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4刑初179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刘志科,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XXXXX3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与住址均为广东省韶关武江区龙归镇续源村委会园石片52号。2006年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1月4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3日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6月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浈检诉刑诉[2017]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查明事实2015年11月3日23时许,邵某春电话联系被告人刘志科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约定在韶关市通天坡加油站门口交易,次日0时许,二人去到约定地点,刘志科将4包“冰毒”卖给邵某春,并收取邵某春支付的毒资人民币500元,交易完成后二人准备离开时被民警抓获。随后,民警在刘志科身上查获其持有的人民币500元,在邵某春身上查获其持有的白色晶状物四包。经理化检验,前述被查获的白色晶状物四包,共净重2.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查获物品以及被告人的白色酷派手机一部均扣押在案。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具有吸毒劣迹的从严情节以及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的从轻情节。判决一、被告人刘志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二○一七年六月六日起至二○一八年五月五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上缴国库。)二、在案扣押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三、在案扣押的毒资人民币五百元以及作案工具白色酷派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欧 倩 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翠花跟案书记员谢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