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乔福元与刘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福元,刘德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1417号原告:乔福元,男,1957年7月29日生,汉族,无业,洮南市人,现住吉林省洮南市。被告:刘德新,男,54岁,汉族,个体,洮南市人,现住吉林省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福元诉被告刘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在本庭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骁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雨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