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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乔福元与刘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福元,刘德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1417号原告:乔福元,男,1957年7月29日生,汉族,无业,洮南市人,现住吉林省洮南市。被告:刘德新,男,54岁,汉族,个体,洮南市人,现住吉林省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福元诉被告刘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在本庭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骁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雨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