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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恢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渑池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三门峡市某某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渑池某某有限公司,门峡市某某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627号申请执行人:渑池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松伟,系渑池某某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三门峡市某某处。法定代表人:裴宗杰,系三门峡市某某处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155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渑池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三门峡市某某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恢6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东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