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3民初4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华矽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增城卡威腾电子厂、邵俊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华矽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卡威腾电子厂,邵俊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3民初4287号原告:深圳华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上油松村尚游公馆2120-2121室。法定代表人:陈华军。被告:广州市增城卡威腾电子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官湖村三社石鼓山(土名)。投资人:邵俊生。被告:邵俊生,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原告深圳华矽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增城卡威腾电子厂、邵俊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华矽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增城卡威腾电子厂、邵俊生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矽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华矽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碧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成映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