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蒲瑞臻与王彦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瑞臻,王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蒲瑞臻,女,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彦军,男,农民。申请执行人蒲瑞臻与被执行人王彦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彦军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黑1124孙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增辉审判员 周伟海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洋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