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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9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伟铭与何惠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铭,何惠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9513号原告:王伟铭,男,汉族,1974年4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平,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何惠珊,女,汉族,1985年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王伟铭诉被告何惠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惠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2月23日起至起诉之日的利息6320元(此后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续计利息);2.被告支付原告为追收欠款支付的代理费2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担保借款合同》,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7月23日至2015年7月23日;月利率为2%,被告于每月23日前支付当月利息。当日,原告向被告现金支付了借款本金20000元,被告亦出具了一份《收据》予以确认。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清偿借款本金给原告,利息也只支付至2016年2月22日。原告遂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全部证据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并对原告起诉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借款担保合同》第十三条第2点约定,“乙方(被告)如逾期不还借款或不支付利息,甲方(原告)有权追回借款本息,并按借款利息的双倍计收逾期还款违约金。如甲方通过诉讼方式追收借款本息,甲方因诉讼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代理费、交通费等)均有乙方承担”。后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法律服务所签订一份《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该所接受原告委托,委派法律工作者梁平担任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涉及标的26320元,法律服务费为2000元。原告也于2017年7月19日向该所实际支付了该笔费用。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的借款关系,均有双方的借款合同、现金收款收据等证据,能形成证据链条证明真实的借贷关系。现还款期限已届满,但被告并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系按每月2%计算,而逾期还款违约金按前述利率双倍计收,已超过年利率24%,过高,但原告诉请中自愿按照前述利率续计逾期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确认原告从2016年2月23日计至起诉日2017年6月21日的利息为6320元,此后利息按前述利率标准续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另,关于律师费2000元,据庭审查明,该费用原告已实际支付,且根据原、被告间《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该笔费用亦应由被告承担,故本院对该笔代理费用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惠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伟铭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暂计至起诉日2017年6月21日的利息6320元(此后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续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何惠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伟铭代理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4元、财产保全费为303.2元,合共557.2元(原告王伟铭已预交),由被告何惠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斯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秋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