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翟汉贤诉洋县人民政府、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不履行行政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汉贤,洋县人民政府,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陕07行初12号原告翟汉贤,男,生于1954年10月1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翟志钢,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洋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洋县傥城街。法定代表人杜家才,系县长。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秦占领,系副县长。委托代理人张庆荣,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达志,系洋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被告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洋县文明西路。法定代表人刘红军,系该局局长。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祝如新,系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苏贵荣,系该局法制办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文栋,系洋县招标办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汉贤诉被告洋县人民政府、被告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不履行行政职责一案过程中,原告翟汉贤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翟汉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汉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汉贤负担;其余25元予以退还,由原告翟汉贤持据至本院领取。审 判 长 刘 霖代理审判员 刘正中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姿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