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民终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夏劲松、望江县天盛假日酒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劲松,望江县天盛假日酒店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12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劲松,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望江县天盛假日酒店,住所地安徽省望江县华阳镇书院路(人民剧场)。经营者:熊本胜,男,1985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人民剧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鉴,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夏劲松因与上诉人望江县天盛假日酒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7民初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夏劲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望江县天盛假日酒店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望江县天盛假日酒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夏劲松撤回上诉处理。准许望江县天盛假日酒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夏劲松负担25元,望江县天盛假日酒店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诸冬林审判员 金 京审判员 高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彤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