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4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雪琴与马云、马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雪琴,马云,马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4民初698号原告:赵雪琴,女,1976年7月22日生,汉族,怀仁县人,现住怀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仙,山西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云,男,1983年2月18日生,汉族,怀仁县人,现住怀仁县。被告:马晋,女,1982年3月20日生,汉族,怀仁县人,现住怀仁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怀仁县迎宾广场西。法定代表人:马占有,任经理。赵雪琴与马云、马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赵雪琴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雪琴撤诉是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雪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595元,赵雪琴已预交,减半收取797.5元,由赵雪琴负担。审判员 门世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