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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222民初1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耿伟与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耿伟,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222民初130号之二原告:陈耿伟,男,生于1977年5月20日,四川省理县人。被告: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幸福镇宝莲路“欣盛大厦”***号*栋*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董晋川,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蕾,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原告陈耿伟与被告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陈耿伟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耿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耿伟撤诉。案件受理费7,200.00元,减半收取计3,600.00元,由陈耿伟负担。审 判 长  尹 强审 判 员  秦新勇人民陪审员  余定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吉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