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6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马爱林与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爱林,陈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6民初375号原告:马爱林,男,汉族,自由职业,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陈莉,女,汉族,自由职业,住兴山县。原告马爱林与被告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爱林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爱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原告马爱林负担。审判员 胡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舒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