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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6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马爱林与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爱林,陈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6民初375号原告:马爱林,男,汉族,自由职业,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陈莉,女,汉族,自由职业,住兴山县。原告马爱林与被告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爱林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爱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原告马爱林负担。审判员 胡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舒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