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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申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颖与沈阳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汪振杰、惠芬、汪祉含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颖,沈阳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汪振杰,惠芬,汪祉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申5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颖。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沈阳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振杰,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汪振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惠芬。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汪祉含。再审申请人王颖因与被申请人沈阳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汪振杰、惠芬、汪祉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4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当事人自行达成了调解协议,请求本院确认,并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孟 雷审判员 郝梦思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