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申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颖与沈阳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汪振杰、惠芬、汪祉含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颖,沈阳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汪振杰,惠芬,汪祉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申5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颖。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沈阳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振杰,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汪振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惠芬。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汪祉含。再审申请人王颖因与被申请人沈阳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汪振杰、惠芬、汪祉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4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当事人自行达成了调解协议,请求本院确认,并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孟 雷审判员 郝梦思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