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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锦彬与邓太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锦彬,邓太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394号原告:刘锦彬,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邓太林,男,195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刘锦彬与被告邓太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刘锦彬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太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计155元,由原告刘锦彬负担。审判员  雷雯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章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