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锦彬与邓太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锦彬,邓太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394号原告:刘锦彬,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邓太林,男,195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刘锦彬与被告邓太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刘锦彬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太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计155元,由原告刘锦彬负担。审判员 雷雯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章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