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83民初5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与周萍、徐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周萍,徐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537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园林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146852855L。法定代表人:沈信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夷平、陈越桑,浙江诚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萍,女,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徐剑,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诉被告周萍、徐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磊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撤回对被告周萍、徐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72元,减半收取1786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1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