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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92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748倪荣林与王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荣林,王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92民初748号原告:倪荣林,男,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王靓,女,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原告倪荣林与被告王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荣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靓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荣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7000元,并承担自借款之日起至履行完毕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3.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12月,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2014年12月,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12月归还1000元,余款至今未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王靓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原件3张,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2015年8月1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8000元,并出具借条。后被告归还借款1000元,并就剩余借款于2016年3月14日重新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倪荣林人民币壹万柒仟圆整”。2017年4月6日,原告以被告未能归还借款为由诉来本院,并提出前列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结欠原告借款17000元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借款致纠纷的产生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7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因双方对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未作约定,故原告主张自借款之日起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借款,原告可主张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且原告按年利率3.5%计算利息的主张未超过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倪荣林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靓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倪荣林借款17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5%计算);二、驳回原告倪荣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85元,由被告王靓负担。此款原告倪荣林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黄冬梅人民陪审员  卞耀坤人民陪审员  岳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谢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