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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4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少东与徐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东,徐明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4090号原告:王少东,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徐明飞,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原告王少东与被告徐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少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明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少东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明飞偿还借款50000元;2、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1月12日,被告去原告家中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据,载明:今借到王少东现金人民币50000元,伍万整以上借款以现金收到借款人:徐明飞2016年11月12日。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无故拒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徐明飞借原告王少东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王少东向被告徐明飞提供了借款,被告徐明飞应当偿还该借款,被告徐明飞拒付借款,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徐明飞经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原告王少东要求被告徐明飞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明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少东借款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徐明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邴雷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洪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