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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执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田某、陆风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陆风芹,闫立义,田梦,田梦玲,田梦洁,田梦伟,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1137号申请执行人:田某,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执行人:陆风芹,女,194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执行人:闫立义,男,194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执行人:田梦,女,199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执行人:田梦玲,女,200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法定代理人:田某(田梦玲父亲),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执行人:田梦洁,女,200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法定代理人:田某(田梦洁父亲),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执行人:田梦伟,男,200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法定代理人:田某(田梦伟父亲),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江东路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2766184U(1-6)。法定代表人:周宏,经理。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121执11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