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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5民初2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潍坊中冶煤炭有限公司与孙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中冶煤炭有限公司,孙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2565号原告:潍坊中冶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孤山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737212948C。法定代表人:王朝,董事长。被告:孙巍。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中冶煤炭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王伟自愿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昌乐县永康路101-57号商铺﹝鲁(2016)昌乐县不动产权第0001965号﹞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王伟名下所有的﹝鲁(2016)昌乐县不动产权第0001965号﹞商铺;二、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广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