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赛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赛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02刑初55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赛赛,男,1995年11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7)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赛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宏庆、代理检察员王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赛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2日20时10分,被告人张赛赛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宿州市金泰五路由北向南至皖北制药厂门前路段时,与停放在道路两侧的皖L×××××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被告人张赛赛受伤、两车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张赛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赛赛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0.02毫克/100毫升。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张赛赛被宿州市公安局刑立案后,因其腿部骨折行动不便,于2016年7月5日在其家中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张赛赛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被告人张赛赛在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幅度内量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2日20时10分,被告人张赛赛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宿州市金泰五路由北向南行至皖北制药厂门前路段时,与停放在道路一侧牌照为皖L×××××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该案由路人报警而案发,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将被告人张赛赛带至中煤矿建总医院抽血备检。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赛赛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0.02毫克/100毫升。经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认定,被告人张赛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赛赛与皖L×××××号小型普通客车主张某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赛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的证言、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赛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赛赛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二轮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赛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赛赛认罪、悔罪,经宿州市埇桥区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对被告人张赛赛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赛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马东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溪闻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