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24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陈文峰与吴延辉、刘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4民初791号原告:陈文峰,男,197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有春,上犹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延辉,男,1975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被告:刘玉萍,女,1985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系被告吴延辉之妻。原告陈文峰诉被告吴延辉、刘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陈文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峰撤诉。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陈文峰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赖道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方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