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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2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罗仙村民委员会与徐友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罗仙村民委员会,徐友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1917号原告: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罗仙村民委员会。住所:西秀区东关办事处罗仙村。法定代表人:伍绍斌,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徐友忠,男,1969年12月9日生,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现住安顺市西秀区。原告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罗仙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徐友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罗仙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罗仙村民委员会以其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罗仙村民委员会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罗仙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罗仙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汪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荣 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