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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丁斌与吴芹、廉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斌,吴芹,廉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5民初1019号原告:丁斌,男,1985年9月6日生,回族。被告:吴芹,女,1983年3月6日生,汉族。被告:廉锐,男,1979年11月26日生,汉族。原告丁斌与被告吴芹、廉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丁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斌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原告丁斌负担。审判员  刘晓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