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5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丁斌与吴芹、廉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斌,吴芹,廉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5民初1019号原告:丁斌,男,1985年9月6日生,回族。被告:吴芹,女,1983年3月6日生,汉族。被告:廉锐,男,1979年11月26日生,汉族。原告丁斌与被告吴芹、廉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丁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斌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原告丁斌负担。审判员 刘晓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