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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执12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冯建昌、青岛市新富共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建昌,青岛市新富共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12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冯建昌,男,汉族,1960年6月10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青岛市新富共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37号3层116户。法定代表人程鹏飞,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建昌与被执行人青岛市新富共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案字[2017]第109号仲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强制扣划银行存款21234元,其中167元作为执行费交付本院,余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完毕。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全部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案字[2017]第109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志新审 判 员  钱 江代理审判员  刘洪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战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