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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郑某与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119号原告:郑某,女,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代理人:陈彦东,河南省新蔡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男,1984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郑某与被告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高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