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2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闫来信与魏美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来信,魏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836号原告:闫来信,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魏美华,女,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原告闫来信与被告魏美华解除婚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并定于2017年7月24日上午9:00开庭审理。因原告闫来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闫来信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闫来信负担。审判员 高中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