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桂玲、李洪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玲,李洪义,王凤,武夷山市龙凤罐茶茶叶有限公司,北京洗立洁卫生洁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698号申请执行人:张桂玲,女,汉族,住献县。被申请执行人:李洪义,男,汉族,住献县。被申请执行人:王凤,女,汉族,住献县。被申请执行人:武夷山市龙凤罐茶茶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34661EN-9被申请执行人:北京洗立洁卫生洁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960794-0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32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3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李洪义、王凤、武夷山市龙凤罐茶茶叶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北京洗立洁卫生洁具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23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蔡 执行员 蔡永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