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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5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庄庆辉与方志飞、方上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5625号原告:庄庆辉,男,195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社区推荐):陈炳炎,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方志飞,男,199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方上海,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原告庄庆辉与被告方志飞、方上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庄庆辉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庆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婷婷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