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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9执9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韩阳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阳,王庆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9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阳,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王庆虎,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韩阳与王庆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9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庆虎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3月9日来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庆虎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2.本院多次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庆虎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3.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庆虎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送达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在支付宝账户款项,支付宝核实该账户中无扣划的存款。4.本院前往北京市门头沟区婚姻登记处查询被执行人王庆虎的婚姻登记信息,经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结婚记录。5.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杨驸马村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已多年不在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庆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信息本院通过法庭谈话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可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60万元标的未能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 勇审 判 员  张华强代理审判员  周璐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荣凤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