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7102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白银诚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五原县鹏腾物流有限公司、王喜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银诚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五原县鹏腾物流有限公司,王喜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7102民初179号原告:白银诚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银光十字东侧兰包路156号煤炭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苏小瑞,该公司经理。被告:五原县鹏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荣丰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乐,男,该公司职工。被告:王喜明,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工农路127、129号。负责人:张克霞,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镇东环南路。负责人:康爱红,该公司经理。原告白银诚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喜明、五原县鹏腾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白银诚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银诚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中心支公司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银诚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贺国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