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2民初4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淮州支行与刘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淮州支行,刘洁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2民初437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淮州支行,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70号。负责人:窦海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小枚,女,1976年3月6日生,汉族,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男,1969年12月20日生,汉族,该行职员。被告:刘洁,女,汉族,1991年12月24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淮州支行与被告刘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刘洁下落不明,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林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