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2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上蔡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与河南步实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蔡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河南步实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民初2570号原告:上蔡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上蔡县龙胜大道与奥祥路交叉口。负责人:肖红旗,该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该委员会规划科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臣,该委员会副主任。被告:河南步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西工业园区。法人代表人:张中英,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国,该公司员工。原告上蔡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产业集聚区委员会)与被告河南步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实贸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产业集聚区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李剑、刘子臣及被告步实贸易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占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产业集聚区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款300万元,并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和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及损失。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5日,被告为解决购买设备问题,以50亩土地和土地上厂房等附属物作抵押向原告借款300万元。经上蔡县人民政府批准,由上蔡县财政局提供资金,原告向被告出借款300万元,被告在借条中承诺保证3个月内偿还。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拒不偿还。被告步实贸易公司委托代理人辩称,2016年6月张金迎当时任公司法人及总经理,他向原告借款一事直到被告接到起诉状之日被告公司股东及管理人员均不知此事,不知道款项去向,被告请求法庭查清是否有向原告借款一事。根据原、被告陈述,归纳本庭的焦点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原告以何方式履行出借义务,原告诉请是否支持。围绕诉讼请求原告提交如下证据:2016年6月15日被告出具的借款申请一份、原告签订协议书一份、暂借资金请示一份、借条一份。证明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借贷关系,合法真实有效。被告代理人对原告提交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能证明双方借贷关系发生,要求原告出具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原告向被告打款的现金凭证。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所举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被告陈述及对证据的认定,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6年6月15日,被告步实贸易公司以购买建筑设备为由向上蔡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借款300万元。原告根据被告的申请在上蔡县人民政府的批准下,由上蔡县财政局提供资金。同日,被告步实贸易公司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河南步实贸易有限公司今借财政应急资金300万元,用于公司购买新设备,自借款之日起3个月内保证归还,如违约,愿用公司50亩土地及土地上厂房等附属物抵债。河南步实贸易有限公司.法人签名:张金迎.2016年6月15日”。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并约定借款期限及该笔借资只限于企业购买设备,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归还,上蔡县政府无偿收回步实贸易公司办公楼西侧道路以西土地50亩及土地上厂房等附属物。2016年6月16日,由上蔡县财政局授权支付,从其农村信用联社账户以原告名义将该笔借款300万元汇入被告步实贸易公司中行上蔡支行账户中(账号:26×××28)。借款逾期后,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步实贸易公司拒不偿还。为此,引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达成借款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协议达成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本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而拒不偿还,实属违约。造成本案纠纷,被告步实贸易应负全部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步实贸易公司偿还借款300万元,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利息,借款中并未约定利息,但借款人步实贸易公司长期占用资金,未及时偿还,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弥补原告经济损失,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7年5月17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被告履行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河南步实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上蔡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款3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7年5月17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被告履行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河南步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鹏飞人民陪审员 宋天宝人民陪审员 赵华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高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