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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鲁晓平与渭南市昌兴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晓平,渭南市昌兴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83号申请执行人:鲁晓平,男性,汉族,1980年08月16日出生,住富平县。被执行人:渭南市昌兴投资有限公司,驻富平县。法定代表人张审学,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晓平与被执行人渭南市昌兴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321.09万元,诉讼费3.248万元,执行费3.4509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渭南市昌兴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万元,支付了申请人鲁晓平171.5491万元,交纳执行费3.4509万元,剩余款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528执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朝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