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4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孙国坤与长春市双顶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国坤,长春市双顶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42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国坤,男,汉族,1972年8月6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市双顶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台区东湖镇双山村。法定代表人高庆海,系董事长。上诉人孙国坤与被上诉人长春市双顶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7)吉0113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国坤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国坤的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国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上诉人孙国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芳芳代理审判员 梁 明代理审判员 刘晓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鹤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