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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执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某、吕翠梅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吕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187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法定代理人:赵庆延,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吕翠梅,女,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山东省鄄城县,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吕翠梅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2)菏牡民重字第26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为:1、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6.5万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450元。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的(2012)菏牡民重字第2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河君审判员  崔思颢审判员  胡大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