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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岳士芹、安元芝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士芹,安元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754号人李桂清,女,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执人岳某。申请执申请执行人岳士芹,女,199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安元芝,女,194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张其生,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李桂清李桂清等申请执行张其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02民初35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其生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端的银行存款4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延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