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05民初10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华夏文广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铜陵市广播电视台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夏文广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广播电视台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032号之二原告:华夏文广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4号院3号楼22层2210。法定代表人:隗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勋,男,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民,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大道北段***号。法定代表人:刘宇飞,铜陵市广播电视台台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宏志,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华夏文广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市广播电视台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华夏文广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夏文广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部分案件事实已在(2016)皖0705民初3946号、(2017)皖07民终203号民事判决书中予以认定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铜陵市广播电视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夏文广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计14600元,由原告华夏文广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国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