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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韩骏驰与刘梅梅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骏驰,刘梅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财保23号申请人:韩骏驰,男,汉族,1990年4月3日出生,住巢湖市居巢区,被申请人:刘梅梅,女,汉族,1978年11月21日出生,住巢湖市,申请人韩骏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梅梅名下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万太平、凌其秀自愿以其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巢湖市健康西路信泰国际花园A区20幢4501(房地权证号:14××30)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骏驰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刘梅梅名下价值1100000元财产;二、查封万太平、凌其秀其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巢湖市健康西路信泰国际花园A区20幢4501(房地权证号:14××30)房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韩骏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闻庆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