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424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周利锦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利锦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4刑初227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利锦,男,汉族,1990年9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小学文化,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1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五华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海浪,系广东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7]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利锦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志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利锦及其辩护人李海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日17时40分左右,被告人周利锦无证驾驶悬挂粤MⅤJ313号牌的小型轿车从梅州市丰顺县八乡山往五华县河东镇方向行驶,行驶至228省道112KM+80OM(五华县河东镇洋坑村路段)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受害人江某1驾驶并搭载江某2、黄某1的无车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江某1、江某2倒地受伤,江某1经送医院治疗,于2017年4月14日02时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利锦承担全部责任。经五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江某1符合被运动中的钝性物(如交通工具类)碰撞全身多处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周利锦供述是由粤MⅤJ313号牌的车主孔某1(另案处理)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被告人直到受害人江某1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才供述是由其本人驾驶孔某1的粤MⅤJ313号牌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被告人在受害人江某1死亡后,主动交付了36000元的丧葬费。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利锦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接受证据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利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究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利锦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利锦能够当庭认罪,且缴纳了丧葬费,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是初犯,且是过失犯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利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定斌审 判 员  刘 东人民陪审员  周运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玉妮 来源:百度搜索“”